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,统筹推进经济社会恢复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,湖北省部分城市延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1.钢铁、石化、化工、有色(不含氧化铝)、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,黄石市、荆州市、荆门市、鄂州市延期至2020年7月1日起,执行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2.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,武汉市延期至2020年7月1日起,黄石市、襄阳市、宜昌市、荆州市、荆门市、鄂州市延期至2021年1月1日起,执行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、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