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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
发布日期:2021-06-21

为推进水泥行业全流程、系统化环境治理,提升精细化环境管理水平,坚持源头防控、过程管控、末端治理全面发力,协调推进减污降碳,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,山西省制定《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》,促进环境空气治理持续改善。工作目标:全省新建(含搬迁)水泥企业要达到超低排放水平,划的水泥企业可不再实施超低排放改造,2024年12月底前,全省水泥企业全面完成超低排放改造;组织排放指标要求:在基准氧含量10%的条件下,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mg/m3,氨逃逸不高5mg/m。